延市中醫紀發〔2023〕2号
關于(At)印發《北醫三院延安分院(西安遠大中醫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)重大(big)經濟事項責任追究制度》的(of)通知
各科室:
《西安遠大中醫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重大(big)經濟事項責任追究制度》已經黨政聯席會研究通過,現印發你們(them),請遵照執行。
中共西安遠大中醫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
2023年3月9日
中共西安遠大中醫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2023年3月9日印發
北醫三院延安分院(西安遠大中醫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)
重大(big)經濟事項責任追究制度
第一(one)條爲(for)了(Got it)強化重大(big)經濟事項責任意識,保證政令暢通,提高醫療服務質量,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監察法》、《醫院重大(big)經濟事項集體決策制度》等相關法律、法規和(and)政策規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重大(big)經濟事項責任追究制度是(yes)指重大(big)經濟決策違反醫院相關重大(big)經濟事項集體決策制度,或不(No)履行、不(No)正确履行職責,以(by)緻影響醫院經濟活動正常運轉,贻誤工作(do)或者損害醫院合法權益等行爲(for)予以(by)責任追究的(of)制度。
第三條 實行重大(big)經濟事項責任追究,應當堅持實事求是(yes)、客觀公正、有責必問、有錯必糾和(and)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(of)原則。
第四條 實行重大(big)經濟事項責任科室問責制。科室或工作(do)人(people)員違反醫院相關重大(big)經濟事項集體決策制度,不(No)履行或者不(No)正确履行職責的(of),要(want)追究該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所在(exist)科室負責人(people)和(and)崗位責任人(people)的(of)責任。
第五條 院紀檢監察室負責投訴、舉報、申訴、控告的(of)受理、查辦等工作(do)。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應當追究科室及其負責人(people)的(of)責任。情節較輕的(of),責令書面檢查,限期整改,并對科室負責人(people)予以(by)告誡。情節較重,造成不(No)良影響和(and)後果的(of),取消評優評先資格,并對主要(want)責任人(people)予以(by)告誡,給予警告處分;可給與科室負責人(people)警告記過處分。情節嚴重,造成惡劣影響和(and)後果的(of),予以(by)通報批評,并可對主要(want)責任人(people)調離崗位、給予警告、記過、記大(big)過處分;對科室負責人(people)引咎辭去負責人(people)職務,責令辭去負責人(people)職務,給與記大(big)過、降級、撤職處分。
1.對重大(big)或緊急重大(big)經濟事項,相關職能科室領導不(No)及時(hour)協調解決的(of);
2.不(No)按重大(big)經濟事項規定流程辦理,或者擅自更改流程導緻延誤辦理的(of);
3.重大(big)或緊急重大(big)經濟事項具體落實科室或責任人(people)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辦理無具體理由的(of);
4.責任科室不(No)負責任或者不(No)配合責任科室工作(do)造成延誤工作(do)的(of);
5.對重大(big)經濟事項不(No)予理睬或忽視大(big)意,造成不(No)良後果的(of);
6.其他(he)違反規定的(of)情形。
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(people)的(of)責任。情節較輕的(of),予以(by)告誡;情節較重,造成不(No)良影響和(and)後果的(of),取消評優評先資格,調離原工作(do)崗位,給予警告、記過處分。情節嚴重,造成惡劣影響和(and)後果的(of),予以(by)通報批評,記大(big)過、降級處分,或者責令辭職、辭退。
1.推诿或者故意刁難不(No)予落實的(of);
2.應當及時(hour)辦理而故意不(No)及時(hour)辦理的(of);
3.不(No)一(one)次性或者不(No)能準确一(one)次性補足全部材料,緻使重大(big)經濟事項因材料不(No)合格多次申報的(of);
4.應當給予協調配合而不(No)予協調配合的(of);
5.對受理經濟事項不(No)按規定分送承辦科室造成延誤辦理的(of);
6.應當請示報告領導而不(No)及時(hour)請示報告造成不(No)良後果的(of);
7.故意拖延或者拒絕依法給予辦理手續的(of);
8.不(No)按時(hour)或者不(No)如實上(superior)報辦理情況的(of);
9.不(No)按要(want)求,辦事拖拉,延誤工作(do),造成不(No)良後果的(of);
10.在(exist)工作(do)中超越或濫用(use)職權,吃、拿、卡、要(want)、徇私舞弊的(of);
11.工作(do)不(No)認真,馬虎了(Got it)事,造成質量事故、安全事故的(of);
12.其他(he)違反規定的(of)情形。
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。
1.打擊、報複、陷害投訴人(people)、檢舉人(people)、調查人(people)的(of);
2. 一(one)年内出(out)現兩次以(by)上(superior)應予追究責任行爲(for)的(of);
3.幹擾、阻撓責任追究調查的(of);
4.不(No)執行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作(do)出(out)的(of)處理決定的(of);
5.其它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(of)情形的(of)。
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應當從輕、減輕或免于(At)處理。
1.主動改正錯誤,緻使工作(do)及時(hour)完成的(of);
2.有效阻止不(No)良後果發生(born)的(of);
3.主動糾正和(and)挽回全部或者大(big)部分損失的(of);
4.其他(he)應當從輕、減輕或者免于(At)處理的(of)情形的(of)。
第十條 在(exist)對責任人(people)作(do)出(out)處理前,應當聽取責任人(people)的(of)意見,保障其陳述和(and)申辯的(of)權利。受到(arrive)行政處分或者責令辭職、辭退的(of),可以(by)按照有關規定提出(out)申訴。
第十一(one)條 本制度由院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。
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23年3月9日起試行。